本區之精神病患,依精神狀況....分別收案、列管訪視,並保持與衛生署指定的精神病住院醫院聯繫,減輕有精神病患之家庭人力與物力的負擔,並給予嚴重精神病患者適時地協助。
嚴重病患處理原則
對於急性發作或發生攻擊他人及傷害自己的病人:
日間
通報當地派出所、衛生所。
衛生所地段人員前往訪視。
確定有須要送醫者聯繫家屬填寫『民眾緊急送醫申請書』。
取得家屬同意協助聯繫醫院辦理就醫事宜。
由警察協同家屬、衛生所人員強制病人至衛生署指定醫院就醫鑑定﹝本區責任醫院-石岡區清海醫院﹞。
如有必要則經由家屬同意,可以約束帶予以暫時約束,並立即送醫。
夜間及假日
家屬直接向責任醫院聯繫提出申請。本區對於嚴重精神疾病患者,不能依規定置保護人時,則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及社會局介入協助辦理。
低收入戶之長期養護
為了妥善照顧需長期養護之低收入戶精神病人,而制定了收治對象之符合要件:
1.領有身心障礙手冊,診斷為慢性精神分裂症、躁鬱症及妄想症。
2.無重大生理疾病、法定傳染病、癱瘓或中重度智能不足者。
3.未監護處分或為因受刑事判決在執行期間。
*符合前項,又具備下列情形者優先收治:
1.無謀生能力或是無親人。
2.離異、喪偶,且子女未成年…能夠證明無能力照顧病人者。
3.二等親內有二人患同一項精神疾病。
*備齊文件送戶籍地衛生局辦理初審:
1.三個月內精神專科醫師開具之診斷證明。
2.無生理重大疾病之診斷證明。
3.身心障礙手冊影本。
4.低收入戶證明文件。
5.全戶戶籍謄本。
6.健保卡影本。
*初審合格後,轉收治醫院診斷認可後即可收治。